紅籌架構為何要用BVI公司控股開曼公司
一個開曼公司上面必然有一個BVI 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之所以要通過BVI公司控股開曼上市主體,而不是直接作為開曼上市公司股東主要原因在于,BVI公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首先,可以使實際控制人(股東)繞開直接持股禁售期的限制。開曼公司上市之后,一般交易所會要求 其股東在1年或更長時間內禁止出售所持有的股票,用設立BVI間接持股方式,實際控制人(股東)可以免受禁售期限制,處置股權更為便利。
其次,可享受BVI公司所得稅低稅率的待遇。無論是收取股利,還是出售BVI公司股權放棄原有業務,均可享受稅收優惠。
最后,可以繞開國家外匯管理限制。如果實際控制人(股東)直接持有上市主體股權,那么實際控制人的分紅就必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年37號)規定在指定日期內匯入境內,如果有BVI公司,則收益歸屬BVI公司,無需匯入境內。
需要注意的是,當境內運營實體存在多個創始人(境內居民)時,通常每個創始人都需要單獨設立一家BVI公司, 以避免因任何一個創始人持股發生變化,而導致所有創始人均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