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標注冊有什么要求?
香港法律對商標申請人主體資格沒有特殊要求,自然人或法人團體均可申請商標注冊,法律也沒有規定商標申請人必須已對申請商標進行使用,申請人只要在申請注冊時指出使用或擬使用即可。
申請人必須填妥相關的申請表格,連同商標樣本及有關費用,一并提交商標注冊處。香港也采用一標一類的申請授權制度,分類亦采用國際分類的42個大類。
可予注冊的商標可以是圖案、姓名、簽署、文字、字體、數字、不同形狀或顏色構成的標志,或以上項目的各種組合以及主體圖形、地理名稱。服務商標在香港也受保護,且零售服務的商標可以在香港申請。
在香港申請商標注冊有一個特殊要求是,商標注冊處有權規定申請人須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完成所有申請手續。若申請人未能遵守該規定,可以被視為放棄申請。
商標審查及授權
(一)A、B部注冊制度與英國商標制度相同,香港的商標注冊分為A部注冊和B部注冊。在A部注冊的商標應在本質上或因長期廣泛使用而具備顯著性。如為以獨特方式展現公司、個人或商號的名稱,申請人或其前任的簽名(以中文簽署的除外)以及一個或多個創造字或詞等。僅具備區別性的商標可獲準在B部注冊。在B部注冊的商標不及在A 部注冊的商標審查嚴格。
(二)審查及授權程序采取二次審查及司法監督制度。第一次審查決定受理的商標在A部還是在B部注冊。申請人如同意商標注冊處的意見,則注冊處發出公告;若第一次審查決定不予注冊或申請人不同意在B部注冊,將引起第二次審查。申請人對注冊處第二次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上訴至法院。
對經第一次審查或第二次審查公告的商標,任何人均可對其提出異議,異議期為兩個月,對未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標將予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