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運作的離岸公司需要遵守什么申報規定?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定。
基本的規定是,該公司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其業務,并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如該公司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但仍未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則該公司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后的4個月之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要課稅。
此外,公司須備存足夠的英文或中文紀錄,以便易于確定應評稅利潤,并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后,將該紀錄保留最少7年。
在香港經營業務的離岸公司,須遵守與香港公司相同的申報規定。
基本的規定是,該公司須向稅務局的商業登記署申請登記其業務,并提交當局向該公司發出的利得稅報稅表。
如該公司在任何一個課稅年度有應課稅利潤,但仍未收到稅務局的報稅表,則該公司須在該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完結后的4個月之內,以書面通知稅務局須要課稅。
此外,公司須備存足夠的英文或中文紀錄,以便易于確定應評稅利潤,并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后,將該紀錄保留最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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