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師公證與大陸律師見證、公證有什么區別呢?
您好,我國法律未明確規定律師見證業務,在實踐中的律師見證已日漸增多。特別在涉外經濟活動中,律師見證已成為一項新興的業務活動。律師見證與公證機構公證都是對具體事項的法律行為或法律事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的證明活動,但律師見證與國家公證機構公證的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見證是以律師的名義進行的,而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構代表國家進行的。
(2)法律效力不同。律師見證在法律上僅作一般的證據證明,而公證則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有些公證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有些公證證明成為某些法律行為成立的必要條件。
由于香港屬于普通法法律體系,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特別是兩地公證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文書公證制度上的差異更大。
香港沿用英國的公證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國沒有"公證人"這專門職業。由于實行判例法,所以也沒有統一的公證法律,公證人可由律師或其它執業者擔任。
在執業范圍上很狹窄,通常只能見證當事人宣誓或簽名,在可能的情況下辨別文件的真偽,一般不對文件內容的真實合法性負責。
但由于這種形式的公證人歷史悠久,業務國際性而非地區性,兼且他們的名字及簽名式樣都在大部份領事館及有關法院登記,所以又稱為“國際公證人”。
而內地的公證制度基本沿用大陸法系公證制度,比較健全,公證事務由公證處承擔,公證員獨立辦證,業務包括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辦理公證事務可以進行調查,要對證明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以上差異決定了香港與內地公證書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