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設立的香港子公司合法嗎?設立香港子公司這些事情要注意
香港稅種少、稅率低,香港公司需繳納的利得稅率為16.5%,并且公司不盈利則不交稅;公司股份轉讓僅需繳納代價款項或價值0.2%的印花稅。
同時海外離岸公司的資金轉移不受太多約束,方便香港公司繞開外匯管理,方便引資及開展海外業務不少企業為了節稅或外匯進出口都選擇在香港設立子公司。但是設立子公司前也要了解我國法律關于境外投資的相關規定,別盲目注冊。
我國法律目前規定的境外投資的主體僅限于境內企業,而不包括境內自然人,企業欲在香港設立子公司或者對外進行收購,需取得境外投資批準機關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否則就是不合法,不合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涉嫌違反我國的外匯管制。
法律依據為《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對“境外投資”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境內自然人只能通過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即SPV)實現境外投資,且從SPV的設立目的、設立的資金來源對境內自然人的投資提出了諸多限制。而不少投資者對這一法規不了解,若選擇的不靠譜中介機構直管收錢,只管收錢注冊完成而不管子公司設立后是否合法,這樣操作會讓企業面臨著巨大的風險。若企業欲尋求融資,或想沖擊一下IPO或者新三板,律師在盡調核查過程中,企業人員突然就傻眼了:原來我們設立香港公司的過程是不合法的,這時候往往可能關閉香港公司或者再履行收購審批手續。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將外匯匯入境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
注冊香港公司雖然限制少,外匯收付自由,但是也要符合我國法規的相關規定,避免操作不當面臨巨額罰款,而且選擇的代理注冊公司中介機構一定要專業靠譜的,低價中介價格低,但是不靠譜,公司注冊完成但后續卻會有很多麻煩,耗費的成本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