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怎么辦理?可以出具哪些類型的證明書?
用香港公司或者其他海外公司往中國投資,都需要辦理公證認證,投資的地區不一樣,需要的資料也不完全一樣,公證費用也不一樣。
根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之規定,委托公證人的業務范圍是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在內地。
為統一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的出證程序格式及要求,進一步規范委托公證業務,提高公證文書質量,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據《管理辦法》制訂《中國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規則(試行)》(下稱”《辦證規則》”),要求委托公證人辦理公證文書需按照《辦證規則》各項規定辦理。所有公證文書都必須由中國委托公證人親自辦理,即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并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必須符合合法性、真實性的要求。
中國委托公證人所辦理的公證文書大致可分為五類:聲明書、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文件的原本及復印本、證明雙方或多方面簽署的法律文書;文書的具體內容包括:
1.申請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
2.申請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
3.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4.申請辦理夫妻關系(結婚)聲明書;
5.申請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書;
6.內地人士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書;
7.個人委托書;
8.贈與書;
9.公司委托(授權)書;
10.公司注冊(登記)證明書;
11.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
12.房地產買賣合同;
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到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必須經過「審核、登記和加章轉遞」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不具有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