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薪俸稅如何計算?豁免薪俸稅的條件有哪些?
香港薪俸稅可以類比為國內的“個人所得稅”。與“利得稅”的報稅方式一致,香港“薪俸稅”也是由稅務局發出稅表,個人填寫并申報的,但并不需要第三方會計進行審計。同時,由于薪俸稅本身的特點(收入項目多樣,來源廣泛),且繳稅個體情況不一而同,香港薪俸稅因此設立了全面細致的豁免條款,盡可能實現調節社會財富的作用。
依照香港稅務解釋,于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雇工作及退休金收入均須繳納薪俸稅。其中適用“薪俸稅”繳稅的收入包括:董事收取的董事酬金,雇員收取的薪金、工資、傭金、小費、花紅及額外獎賞、雇員福利,退休人員所收取的退休金等各項收入,均列入征稅收入中。
依據香港稅務法例,有多種情況可以申請全部或部分豁免薪俸稅:
1.在香港以外地區提供所有服務;
2.在相關年度中到訪香港總共不超過60天的(期間有在香港提供服務);
3.部分收入已經在提供服務的地區繳稅;
4.只應按在香港提供服務的收入征稅。
同時,由于個人情況不同,如是否購房,是否接受再教育(個人興趣培訓或教育不在其列),是否成婚,是否贍養老人,是否有子女,是否供養兄弟姊妹、殘疾人士等均能獲得不同程度的總額扣減和稅務減免。而扣除所有符合條件的減免數額,收入的剩余部分才進行算稅。而這部分需要算稅的收入,仍可按累進稅率方式進行繳稅,用更簡明易懂的方式表達如下:
1.計算稅款的實額 = 收入總額 - 扣除總額 - 免稅總額;
2.計算稅款的實額 = 收入總額 - 扣除總額。
雖然征稅的收入項目范圍非常廣泛,但與大陸的個人所得稅征稅方式不同,香港薪俸稅并不設立固定的“起征點”,而是采用累進稅率方式降低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壓力,即將扣減免稅額后的實際征稅收入按某一定額分為1個或多個階梯,從低到高逐漸增加征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