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哪些公證必須要本人親自到港辦理?
由于聲明書均需聲明人憑籍《宣誓及聲明條例》宣誓并簽字確認,因此所有在內地使用的聲明書必須在中國委托公證人面前作出,簡單來說就是必須在香港進行宣誓。
由于疫情的關系,不少身處香港境外的當事人無法來港,但又因在內地購置物業、登記結婚等安排需要辦理婚姻及家庭狀況聲明書、申請結婚聲明書等公證文書,因此希望通過視訊等形式進行遠程宣誓或聲明辦理。
事實上,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法”)明文規定,中國委托公證人不得通過遙距視像方式見證當事人簽署,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委托公證人面前(即在港)簽署文件。原因在于公證文書是證明發生在香港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假若宣誓、聲明等法律行為在香港境外作出,則已超出委托公證人的證明范圍。
因此,聲明書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到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法律事實證明
法律事實證明用于證明在香港形成的公司資料、董事會決議、商標注冊資料、出生、結婚等相關法律事實,由于法律事實已在港形成,原則上不需要相關當事人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親自辦理,當事人可通過委托他人、郵寄等方式將材料遞交給中國委托公證人,由中國委托公證人對證明的對象和內容進行查證或鑒定。需要注意的是,盡管該類公證文件無需當事人簽字,但仍有部分公證文件要求當事人親自來港辦理,
其中較為常見的情形如下:
1、公司董事會決議:要求至少一位公司董事到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2、結婚:
a) 證明香港居民與內地居民在香港結婚的事實,由香港居民一方申請辦理公證的,并不要求當事人親身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b) 證明兩位內地居民在香港結婚之事實,實務中會要求提交當事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由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入境日期印章或標簽復印本,即過關小白條,亦即需要其中一位當事人親身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
3、出生:證明港澳籍學生與內地父母的親子關系,用 于港澳籍學生在深圳辦理入學之用的出生證明書,要求提交當事人父親或母親一方的入境憑證,即過關小白條,因此內地父母其中一方須親自前往中國委托公證人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