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自查,你的香港公司秘書是持證上崗的嗎?
香港公司都需要任命法定秘書,然后這個法定秘書是任意的人都可以的嗎?
據香港公司注冊處發布的“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指引”所示,自2018年3月1日起,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在香港經營信托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 100,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
信托或公司服務持牌人亦須遵從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附表2所載有關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記錄的法例規定。
在新發牌制度下,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注冊處處長申請牌照,并須符“適當人選 ”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務的業務!
通俗來說,通過了該準則即證明該機構已嚴格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中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同時也可以看出其是具有財政穩健性、信譽良好、稱職及可靠性的人士。
公司注冊處處長在處理牌照申請時需考慮以下因素:
A)申請人是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
1)申請人為自然人,會考慮其犯罪和破產記錄;
2)申請人為合伙業務/法人,會考慮其最終擁有人或合伙人/董事/股東的犯罪和破產記錄;
3)申請人為法團:會考慮是否已被清盤或接管,以及有否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和公司注冊處處長發出的指引。
B)申請人是否持有商業登記證;
C)申請人有否支付牌照費/續牌費;
D)與信托或公司服務提供者出現洗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相關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