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繼承國內房產辦理親屬關系證明公證
一個香港人去世,他的孩子(也是香港人)需要繼承在內地的房產,在房管局辦理手續時被要求提供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公證,請問香港居民繼承內地房產需要做的公證該怎么做?
由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證明申請遺產繼承人的職業、住址、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
申請遺產繼承人不能親自來大陸申請遺產繼承的相關手續; 可以委托其在大陸的親友代為辦理; 沒有親友的,可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律師辦理;在委托他人辦理的情況下,申請人須辦理委托書。同樣,該授權委托書亦應當經香港的中國委托公證人出具證明文書。
辦理香港居民遺產繼承公證的流程:
1、整理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所需材料。
該材料由申請遺產繼承人收集,基本材料包括被繼承人身份證(復印件亦可)、死亡證明、遺產繼承人身份證、屬于被繼承物業的房產證。
若是有遺囑,或是經香港高等法院核發的遺囑認證書,須一同附進該聲明書。若是其中有遺產繼承人欲放棄該遺產,須附上《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2、制作《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并進行公證。
香港屬于實行普通法法律體系地區,而內地實行的法律體系與大陸法系淵源較深,因此兩地法律有著明顯不同,在香港形成的法律文件不能直接在內地使用。為此,我國司法部制定《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管理辦法》,設立委托公證人制度,其作用在于用公證形式證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證明的使用范圍僅限于內地。《繼承(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須由有委托公證人資格的香港律師制作并進行公證,親自審查相關文件,核查當事人身份,見證當事人簽名,并親自在公證文書上簽名。
3、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辦理加章轉遞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