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注冊常見問題
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冊辦事處可以設于香港以外嗎?
不可以。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冊辦事處必需位于香港。
有限合伙基金的遷冊
有限合伙基金的遷冊機制讓在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以有限義務合伙形式成立的基金,可依據《有限合伙基金條例》(第637章)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
有限合伙基金的注冊
一般來說,基金如在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時符合以下說明,即屬符合資歷獲注冊為有限合伙基金:
(a)該基金藉有限合伙協定組成,而該協定中的支配,并不違背該條例或任何其他實用的法律;
(b)該基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及更少一名有限義務合伙人;
(c)該基金的名稱符合該條例關于有限合伙基金名稱的規定;
(d)該基金以其名稱注冊不會違背該條例就有限合伙基金名稱的限制;
(e)該基金在香港設有注冊辦事處,而通信及通知均可送往該辦事處;
(f)該基金并非為任何非法目標而設立;及
(g)該基金的合伙人并非全體屬同一公司集團之中的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