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稅收原則的5大衡量標準
香港公司稅收原則應結合以下五點進行考量,現以一家香港貿易類公司稅收的一般原則為例:
1、根據合同合約簽定的地點衡量。如果合同合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范圍內簽定的話,稅收則由香港稅務居管理并征收,如果不是在香港范圍內簽定的合同合約,則無須在香港交稅;
2、按合同的實際情況區分。如果合同分為購買和銷售合同,且分別在不同地區簽訂的,但只要有一項是在香港簽定,則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稅務,進行全部事實的綜合考慮來加以衡量;
3、按銷售對象來衡量。如果享受對象是香港的顧客,則香港公司銷售的利潤應該在香港交稅;
4、香港交稅無部份交稅之說。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5、電子商務情況下簽訂。如果通過電子商務、電話營銷等非面對面的合同簽訂方式成交交易,而銷售方是在香港,則一般認為需要將利潤上報并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