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哪些支出不允許作為運作成本來做帳?
香港公司在做帳報稅的時候可以將公司的運作消耗作為抵消營業收入的成本來進行的,但是根據香港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看,如下8類支出是不允許作為運作成本來進行做帳的:
1. 公司股東或其他員工的家庭開支及私人開支;
2. 不是為了產生利潤而付出的支出;
3. 資本的任何虧損及撤回;
4. 用于改進方面的成本及任何資本性的開支;
5. 在支出后可以或可能再次回收的資產及款項,如:保險與存款;
6. 對產生公司盈利無任何促進目的的固定房產支出和租金及相關費用;
7. 根據稅務條例繳納的各種稅款(除就雇員薪酬支付的薪俸稅外);
8. 支付給股東或者股東的配偶及合伙人同合伙人配偶的薪水、利息等。
以上8個方面是香港公司運營成本中不可做入賬單的8類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