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怎么算利潤的?
香港公司的利潤是除去開支成本后的收入,香港公司利潤需要按16.5%的稅率繳稅。
香港公司利潤如何確定呢?
一般原則
1.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訂立,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
2.如有關買賣合約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訂立,所得利潤不須在港課稅。
3.如購買合約或售賣合約其中一項在香港訂立,則初步的假設是所得利潤須在港課稅,但必須考慮全部事實,以確定利潤的來源地。
4.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有關的售賣合約通常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5.如有關人士不須離開香港,而是在香港透過電話或其他電子媒介,包括互聯網,訂立買賣合約,則有關合約會視作在香港訂立。
6.從貿易所賺取的利潤只可劃為須全數在港課稅或完全不須在港課稅,分攤計算有關利潤并不適用。
買賣合約
確定從貨品和商品交易所得利潤的來源地時,一般是以買賣合約訂立的地點為根據。"訂立"一詞不僅表示合法執行合約,其涵義亦包括商議、訂定和執行合約的條款。
全部事實
在上訴法院最近就萬能工業有限公司對稅務局局長一案作出判決后,我們已清楚明白,在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需要作出廣泛考慮。正確的方法是研究全部事實。換言之,我們須考慮一切有關事實,而并非單單考慮貨品的買賣。
如何考慮有關事實
考慮有關事實時,有關商業活動的性質和特點較從事該活動的頻密程度更為重要。該等活動與有關利潤的因果關系才是決定性的因素。
無關重要的事實
在確立一項商業活動的利潤來源地時,與該商業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事實,例如租用辦公地方、招聘一般職員、開設辦事處等,均視為無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