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什么情況不用征稅?
香港擁有與大陸相對獨立的稅務體制,自行制定稅種、稅率等稅收制度,所以注冊香港公司做生意,履行納稅義務的方式也不相同。
香港稅賦較低,公司在三種情況下不用交利得稅,一是公司完全沒有運營過;二是公司沒有實現利潤;三是公司的利得不是來源于香港。
香港公司有三種情況不用交利得稅,一是公司完全沒有經營過,二是公司沒有實現利潤,三是公司的利潤不來自香港。
情況一:公司完全沒有經營過
如果公司完全沒有啟用過,就可以在公司收到稅表后的1個月內到稅務局進行零申報,可以免交利得稅。
香港政府認定公司沒有經營活動的條件比較嚴謹,企業賬戶有經營記錄、企業在物流公司留有進出口記錄等都不可進行零報稅,但因為香港稅務局對零報稅一般是“事先批準,事后抽查”的制度,使得一些公司產生“鉆空子”的念頭。
已經有運營動作的公司進行“零報稅”是有風險的,因為一般香港公司在成立后前三年至少會被查一次,如果被查出公司未按規定報稅繳稅,除了補回以前所欠稅款,還可能面臨罰款,公司信用也會打折;如果在進行零申報之后對公司不管不顧,公司董事就可能會被香港政府納入黑名單,以后想要在香港做生意,或者是進出香港,恐怕都會“有麻煩”。
情況二:公司沒有實現利潤
第二種情況就很容易理解了,香港利得稅的征收對象是公司在港產生的利潤,如果沒利潤,利得稅自然就是零了。
情況三:公司利潤不來自香港
第三種情況和第二種情況性質相似,香港利得稅的征收對象是公司在港產生的利潤,若能證明公司的利潤不是來自香港,當然就不用繳交利得稅。
香港實施利潤來源地征稅,對于不產生于香港的利潤可以向政府申請海外利得免稅,無論利潤多大都是無需向政府交稅的。
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但在實際應用上,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主要是在界定業務是否在香港發生,利潤是否來源于香港的問題上存在爭議。有關于此的判斷標準,總結如下:
1.如在香港本地經營任何行業 、專業或業務,則所得利潤需要在香港繳稅;
2.如銷售的對象是香港顧客,則所得利潤需要在香港繳稅;
3.如果買賣合約在香港簽訂,則所得利潤需要在香港繳稅;
4.是否在香港發生報關,收發貨等;
5.是否在香港政府留有其他經營記錄等。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還是要照常地做賬,只是師報告要有一些不同,需要體現海外利得的申請訴求,還要提供一份貿易流程說明。
需要提醒的是,不用交利得稅不代表不用報稅,上文所說的三種情況中,第一種情況要進行業務不活躍報稅(即零報稅),后兩種都需依照規定師報稅(即做賬),如果要判定利潤來源于海外,還需要另外申請,并在報告中有所體現。
報稅是香港法律要求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是指香港公司每年須向政府提交公司的財務報告。香港政府判斷公司“業務不活躍”的要求較苛刻,留下過任何經營痕跡的公司都不符合零申報的條件。
香港公司可能不用交稅,但報稅是一定要做的,此事由董事負責,如果公司未在指定時間內遞交師報告、報稅表及公司雇員薪金申報表,稅務局將會追究董事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