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有反避稅規定?
反避稅的條文
稅務條例第61條訂明,凡評稅主任認為,導致或會導致任何人的應繳稅款減少的任何交易是虛假或虛構的,或認為任何產權處置事實上并無實行,則評稅主任可不理會該項交易或產權處置,而該名有關的人須據此而被評稅。
根據稅務條例第61A條,任何在1986年3月13日之后達成的交易,如該項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關人士能夠獲得稅項利益,則助理局長須評定該有關人士的稅項,猶如該項交易并未曾訂立或實行一樣;或以助理局長認為適合的其他方式評定,用以消弭從該項交易中所獲得的稅項利益。
香港稅務條例第61B條是用作限制利用虧損法團以避稅的做法。此條款是針對將有累積虧損的法團售予在業務上獲得利潤的法團的情況。虧損法團的擁有權一旦變更,新股東可將獲利的業務撥歸虧損法團,利用累積的虧損去抵銷所得的利潤。若稅務局局長信納股份擁有權改變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為了利用累積虧損余額而獲得稅項利益時,稅務局局長可以根據這條款拒絕以虧損抵銷利潤,從而限制此等避稅的做法。
雙重課稅寬免
香港已與中國人民政府的有關當局就避免內地與香港之間出現雙重課稅問題的安排達成諒解,范圍包括航空、航運業務及其他商業范疇。此外,本港和其他國家在航運及航空收入方面也有簽訂避免雙重課稅安排的條文。
事先裁定
任何人士可根據稅務條例所列出的規定,向稅務局局長提出申請,就條例的各項條文如何適用于申請人或申請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事先裁定Advance Ruling),該等申請是需要繳付費用的。
豁免繳納利得稅
在香港存放于認可機構的存款所賺取的利息(在1998年6月22日或之后所累算的),得豁免繳付利得稅。此豁免不適用于財務機構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歸予財務機構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