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開設香港帳戶需要納稅嗎?
公司除了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外,并無從事其它活動,而該帳戶實際上由海外控制及運作,那么,該公司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
這個問題實際上是由兩個問題所組成:第一是操作這個銀行帳戶本身是另一項業務;第二是如果這是一項業務,則該業務是在何地經營。雖然在任何個別案例中,這只是一個關乎事實的問題,但稅務上訴委員會在研究兩宗類似案例時,不單作出不同的結論,就是所采用的基準看來也不一樣。
稅務上訴委員會決定經營業務地點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就是業務資產的所在地。因此,在香港開設銀行帳戶也屬于此一類別,因為該帳戶的所有提存及給予銀行的指示都是在香港進行。然而,在D27/93案例中,稅務上訴委員會似乎并無考慮這些因素,反而建議以磋商及作出所有決定的地點作為經營業務的地方;然而,這個決定已被高等法庭駁回。在作出判決時,法院明確反對以作出商業決策的地點作為公司業務所在地的觀點;相反,法院所重視的是公司董事常駐香港(盡管這些董事只是以代名人身份,按海外人士的指示辦事),并且在港舉行董事會會議的事實。公司的會計及其它記錄是由香港一家會上只是執行海外人士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