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報稅一定要交稅嗎?
簡單的說,成立公司后要「報稅」,但不一定要「交稅」。
利得稅是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于香港的利潤」所征收的稅項。利潤是指「應評稅收入」減「可扣稅的支出及免稅額」。至于甚么是「源于香港的利潤」,則可以說來簡單,也可以說很復雜,甚至有某些灰色地帶。該人士是否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這主要是一個事實的問題。雖然根據下文所述,在某些情況下,個別業務會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是否即使該人士獲得來自香港的利潤,也不一定表示他在此經營業務。因此,確定是否在香港經營業務是十分重要的。例如,一家美國制造商在香港出售產品,訪港的推銷員花費大量時間在香港建立和洽談有關產品的銷售綱。然而,該制造商相信只可視作與香港有業務關系,而不能當作在香港經營業務,故其利潤無須計徵利得稅。倘若他在香港設置貨倉,并且雇傭居港推銷員,他便極可能被視為在香港經營業務,因而有需要確定這些香港業務會否產生源自香港的利潤。
在香港成立公司后,公司要為業務「理賬」,這是公司條例 (又稱「公司法」)的要求。公司能為業務制備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又稱損益表)、總賬、傳票及一切原始憑據。然后公司需在成立后十八個月內開股東大會,并給股東呈上報告。稅務局一般會在有限公司成立后的十八個月發出首份《利得稅報稅表》,一般要求公司在一個月填妥,并連同報告和應評利潤計算表一并交回稅務局。除非已獲稅務局批準延期申報,遲交《利得稅報稅表》會遭受罰款或被「估稅」。稅務局會就公司在《利得稅報稅表》填報的利潤「評稅」,發出一份俗稱「稅單」給公司,并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繳付稅項。而如果稅務局認為該「課稅年度」內并無「應評稅利潤」,則不會向公司征收稅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