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離岸公司零申報需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公司條例》,任何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形式,授權董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該公司將會處于不活動狀態,并把該法定聲明交付公司注冊處處長。聲明一經交付,公司即由法定聲明交付日起當作不活動公司。如法定聲明指明公司在較后日期才成為不活動公司,則該公司會由該較后日期起當作不活動公司。凡因此給當作不活動公司,均獲豁免受《公司條例》有關經審計財務報表條文的管限。
每間香港公司都會在運營18個月后收到政府發來的稅單,此份稅單主要是做稅務申報用的,用于香港公司申報這一財政年度的公司運營情況。如果在這一財政年度,香港公司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沒有購買任何香港的物業,以及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動產收取租金,租賃費等款項;
沒有開立銀行賬戶,或賬戶沒有任何銀行月結單的記錄;
沒有經營任何業務,諸如海關記錄、香港進出口記錄等;
在香港也沒有雇員;
沒有容許或授權在香港使用專利,商標設計等資料。
在滿足上述條件之后,可以通過這份稅單向政府說明運營狀況,也就是“零報稅”。香港公司一旦進行零報稅后,政府即當作此公司未運營或者運營不佳,可能會在往后的財政年度減少稅單的寄出,這主要是為了減少職能部門的工作量。部分注冊香港公司的商人朋友,是用香港公司為內地公司或產品做品牌包裝等用途的,因此在整個財政年度內未發生任何業務,更未開設銀行賬戶,為了節約職能部門和董事的時間,可以考慮做香港公司業務不活躍報告。
香港公司做了業務不活躍報告后,政府將會在說明的年限內不再發送稅單給此公司,這個期限通常由公司董事按照公司的運營情況決定。
未符合零申報條件而采取零申報的風險
如果公司未如實申報,而故意采取“零申報”,一經發現,將會面臨重大代價。
瞞稅是一項刑事責任。所有報稅表均附有聲明書,報稅人士必須簽署證實所申報的資料全屬真確及并無遺漏。凡于報稅表內少報∕漏報利潤或收入,或提供錯誤資料,均屬違法。
根據稅務局2012年10月發布的最新的《報稅指南》,如未如實申報公司稅務,將會面臨的處罰主要包括:
立刻凍結公司銀行賬號和資金,以及公司其他在港資產;
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真確的報稅表,即屬違法,可被罰款$10,000,及加罰相等于少繳稅款3倍的罰款。但稅務局局長可按行政上的安排處以處罰;
提交不真確報稅表意圖瞞稅是嚴重的違法行為。經定罪后,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及加罰相等于少繳稅款3 倍的罰款,以及入獄3年。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曾發出警告,被告人一經定罪,可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