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怎樣才能繳納利得稅?
首先,任何企業符合以下三項條件者,便需繳納利得稅:
1. 有在香港經營活動(包括行業、專業、業務)者;
2. 在香港經營活動有產生利潤者;
3. 所得利潤來源于香港。
根據香港法例,公司董事必須為香港有限公司準備相應年度的公司營運憑證,并委聘有資質的香港會計師(執業會計師)為公司帳目進行審計(核數),并填報稅表委托執業會計師遞交香港稅務局。
利得稅的稅率如下:
由 2003/04 課稅年度開始,公司業務利得稅稅率由 16%調高至 17.5%(包括2004、2005、2006、2007、2008財年),自 2008/09 課稅年度起則降低至16.5%。
至于個人業務所得,2003/04 課稅年度利得稅稅率由15%調高至 15.5%(僅2003財年);
2004/05 課稅年度起再調高至16%(包括2005、2006、2007、2008財年);
2008/09課稅年度起則降回至15%;
繳交利得稅的個人或有限公司可獲減免 2011/12 至 2016/17 課稅年度最后計稅25%的稅款;
2011/12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減免上限為$12,000;
2012/13 及 2013/14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減免上限均為$10,000;
2014/15 至 2016/17 課稅年度每宗個案的上限放寬為$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