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應收賬款的制度性或有空隙
應收賬款制度性或有空隙的內容及其危害
制度性或有空隙是指任何制度都有一個趨向完善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制度本身顯現出的某些不足或缺陷,很可能被使用者合理的扭曲并加以利用的制度弱點。下面從企業的應收賬款中長期掛賬所存在的問題探討一下制度性或有空隙。現行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收賬款要計提壞賬準備,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企業財務通則》第十三條對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做了明確的規定。確認壞賬損失應符合下列條件:
(1)因債務人破產或者死亡,以其破產財產或遺產清償后,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
(2)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超過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應收賬款。同時還規定企業不得計提秘密準備,特別要指出的是,應收賬款雖已過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是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的。
壞賬準備的相關制度出臺,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真實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但由于這些規定給予企業較多的職業判斷權而帶來了新問題。像某些企業出于某種需要(如保配、扭虧等),使得相當部分國有企業有了從事盈余管理的新工具,這就要求對企業會計準則的細節進行及時地修繕。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的相關制度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性空隙:
(1)沒有規定應收賬款的掛賬期限。賬齡在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可做壞賬確認,但不確認壞賬持續長期掛賬也不違反制度規定。
(2)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只有在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時,才能確認其壞賬損失。這里的確鑿證據存在較大的隨意性。比如說企業某項貨款雖通過多次催收也無法收回,但也不能說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即使事實上已收不回來,可用無確鑿證據來搪塞讓其應收賬款長期掛在賬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