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XX集團招標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國有獨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中國XX集團公司出資,設立中國XX集團招標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中國XX集團招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北京市XXXX區XXXX街XXX號XXX樓XXXX號房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國內建筑工程的招標服務,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的采購招標;會議服務。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公司的出資人:中國XX集團公司,出資方式:貨幣,中國XX集團公司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中國XX集團公司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 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 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 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9人,由中國XX集團公司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中國XX集團公司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經中國XX集團公司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 公司章程由中國XX集團公司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出資人蓋章:
200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