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則,經過協商,特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接受工商、稅務、物價等各有關政府部門依法進行的管理和監督,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當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企業設立的目標和宗旨為(企業視自己情況確定)。
第四條企業名稱:
住所:
郵政編碼:
經濟性質:股份合作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股東自籌,經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六條股東以其出資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資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全部為本企業勞動者。
注: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持股社員除外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1.職工個人股東: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出資額出資方式占注冊資本比例
2.法人股東
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占注冊資本比例(若股東人數較多,本條內容可列表附后)
3.集體共有股東
集體共有股東應標明其持股管理機構,持股數額及所占比例(含國家股的應標明國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
第八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經理;
4.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5.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認購本企業新增加的股本;
7.企業終止后,依法分得企業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1.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企業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4.遵守企業章程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條企業的自然人股東(改制企業的職工個人股和集體共有股)的出資額萬元,占總股本%(不得少于總股本的50%)。
第三章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
第十一條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由全體職工、股東組成,為企業的最高權利機構。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理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
3.選舉和更換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
4.審批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5.審議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企業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審議、通過企業重要規章制度;
8.對本企業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向股東轉讓出資等作出決議;
9.對本企業的分立、合并、變更企業組織形式,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10.決定企業經營期限的延長;
11.修改企業章程;
12.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決議的一般事項,須經本企業二分之一以上股東(職工)通過方為有效;但就本條第2、3、8、9、10、11項作出決議時,須經本企業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職工)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會召集(注:未設理事會的企業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況時,召集人可召集臨時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
1.企業累計未彌補虧損達企業股本總額的二分之一;
2.企業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出;
3.理事會、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召集人應在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通知股東(職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每次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應對會議通過決議做出書面記錄,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四章理事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權利機構,設理事長一人,理事人,任期年(注:理事人數應當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其中農村股份合作企業理事人數不少于5人)。理事會成員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并向其作工作報告;
3.審議、批準企業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4.制訂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企業分立、合并、終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訂企業增、減資注冊資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9.決定聘用企業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10.決定增減企業分支機構;
11.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授權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通過本條規定中第5、6、7、8、9、10項決議時,應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過,其他事項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過。
第十六條理事會(時間)召開一次,由公司經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理事會均應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理事會成員簽字。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理事長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由全體理事的(不低于三分之二)選舉和罷免。(不設理事會的,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的經理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職工)選舉產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
2.組織實施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報告實施情況;
3.代表企業并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負責人任命及其獎罰;
5.其他職責(企業依具體情況而定)。
第六章監事會
第十八條監事會為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機構,設監事人,監事會成員由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企業的理事、監事、副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主要職責是對理事會和經理的行為進行監督。監事會可以檢查公司財務,制止理事、經理的違法行為,維護職工和股東的合法權益,對全體股東負責,并向職工股東大會(合作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監事會決議應經(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可以委托顧問、注冊會計師、職業師等專業人員協助,聘任費用由企業承擔。(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不設理事會、監事會。其相應職權由職工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負責,企業章程中應有該專職人員的有關條款,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應按規定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
第七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經理由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三條經理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會和理事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和理事會報告決議實施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機構負責人的任職及其獎罰;
4.提出企業年度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提出企業規章制度草案;
6.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企業依自身情況制定)。
第二十四條企業設置計劃、貿易、生產、財務等部門(部門設置及各部門的職權由企業自定)
(注:未設理事會的企業,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由職工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設立集體共有股的,應明確其管理機構和管理辦法。)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健全財務、會計、統計制度,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二十六條企業遵守稅收法規,依法繳納稅款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企業在依法繳納稅費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沖銷被沒收的財務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企業前年度虧損;
3.提取稅后利潤的10%作為法定盈余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是股東的未分配利潤,只能用于彌補虧損、增加股本及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