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和新準則會計要素處理的差異
會計要素是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對象的基本分類。《基本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側重于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收入、費用和利潤側重于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會計要素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密切相關,但會計要素的定義、確認與《企業所得稅法》的稅務處理有一些差異。
一、資產
《基本準則》第三章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符合以上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為資產。
企業所得稅法對資產的稅務處理,主要包括資產的分類、確認、計價、扣除方法和處置幾個方面的內容:資產在稅務處理方面可分為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幾個主要類別。
資產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可確認為稅務處理項目:一是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能夠帶來應稅收入;二是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允許進行稅務處理;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允許進行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與經營活動無關的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攤銷費用,不允許扣除。
資產稅務處理的扣除方法,包括固定資產和生物資產的折舊、無形資產和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存貨成本的結轉、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等。
資產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所產生的所得,應并入資本利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所產生的損失,可沖減資本利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款規定,企業各項資產按照會計準則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二、負債
《基本準則》第四章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符合上述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且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為負債。
企業所得稅法對負債的處理,區分負債的法定義務和推定義務。
法定義務是指企業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所形成的負債,在稅務處理上,一般不允許負債本身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由于負債而產生的費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允許在稅前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而產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一般允許在稅前扣除;但高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借款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推定義務是指根據企業的經營習慣、對客戶的承諾或者公開宣布的政策而導致企業將承擔的義務所形成的負債,在稅務處理上,一般不允許這些負債在稅前扣除。例如,企業多年來制定有一項銷售政策,對于售出商品提供一定期限內的售后保修服務,預期將為售出商品提供的保修服務就屬于推定義務,應當將其確認為一項負債,但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此費用尚未發生時,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的預提費用屬于流動負債,也應當在實際發生時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