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證據法角度看注冊會計師過錯之認定
2001年8月,公司銀廣夏造假事件曝光。之后,作為其財務報表的深圳中天勤(本文簡稱中天勤)也隨之崩塌。有關部門隨即對銀廣夏案展開調查。2002年2月,中國財政部做出有關中天勤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中天勤存在重大過失,正式吊銷中天勤執業資格及兩位會計師的會計從業執照。該處罰決定指出,中天勤未能發現銀廣夏的嚴重財務問題,存在重大過失,嚴重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證券市場“三公”原則,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獨立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條款,決定依法吊銷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注冊會計師資格; 吊銷中天勤的執業資格,并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2003年9月,寧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該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即為過失)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合伙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并各處罰金3萬元。
由該案引發了如下問題:注冊會計師過錯是如何認定的?過錯認定與證據的關系如何?具體即重大過失是如何通過證據來加以認定的?為何不是故意或者一般過失?以及證據在注冊會計師過錯認定中是如何運用的?
注冊會計師的過錯認定與證據
歸責①,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以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過錯②,是指行為人在實施加害行為時的某種應受非難的主觀狀態。此種狀態是通過行為人所實施的不正當的、違法的行為所表現出來的證券市場中,由于注冊會計師工作的專業性,致使一般投資者很難就注冊會計師在工作中是否有過錯進行舉證,因而,法律基于公平之考慮,采用過錯推定原則。③
那么,應如何認定注冊會計師承擔民事責任的過錯?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專家責任。由于專家工作必須具有專門的技能、方法,這就要求專家在從事其工作是必須負有高度謹慎注意義務。④這種特殊義務導致專家責任的特殊性,故對專家責任認定標準的要求就更加專業、嚴格。因此,在追究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時候,亦應遵循這一原則。
在美國,注冊會計師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是,他們所提供的服務質量不能滿足客戶及社會公眾的要求,即注冊會計師存在失敗行為。判斷標準是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能否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或謹慎。美國證券法第11節的核心就是判斷謹慎程度的標準,以及可以用來為自己抗辯的依據。第11節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勤勉盡職所應具備的謹慎標準是: 合理性的標準應當是一個謹慎的人在管理自己財產時所采取的標準。這種標準充滿了彈性,有強烈的主觀色彩。該條規定適用于注冊會計師,即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的標準,則是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應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或職業謹慎。如果其已達到“職業謹慎”標準的程度,就不負任何責任;反之,要根據沒有達到“職業謹慎”標準的程度追究其民事責任。法院在適用和解釋第11節(b)款時,對合理性調查的判斷要建立在諸多因素全面考慮的基礎上。這些因素包括:注冊會計師的知識水平、專業水平、對發行人情況的熟悉程度和取得情況的可能性,以及實際介入登記程序的準備登記材料的程度。因此,注冊會計師如已經過適當合理的調查,履行了恪盡職守和合理調查的義務,也有理由相信登記文件中沒有錯誤陳述及隱瞞,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那么,過錯認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又是怎樣的?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資料; 它們不能夠直接證明當事人的主觀意圖,能夠直接證明的是當事人的客觀行為。對于當事人的主觀心態是不能予以確證的,而這個確證的工作或過程恰恰就是法官的職責所在。當事人的主觀意圖是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的,故過錯認定必須通過客觀行為來加以確認。而客觀行為又是通過證據證明的,則證據與過錯認定之間的邏輯聯系為:證據證明客觀行為,進而通過行為認定主觀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