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法下的關聯方交易轉讓定價
自90年代以來,我國一直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稅法體系,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待遇上一直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為了吸引外資,鼓勵外資企業在華投資,我國給于外資企業在稅率、稅收優惠、費用扣除等方面比內資企業更優惠的待遇。直到今年新稅法的頒布徹底的改變了這樣的現狀。新稅法將于明年的1月1日正是實施,這代表著從此之后,內外資企業將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公平的競爭。新稅法的推出對轉讓定價相關規定和實踐操作也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當前,一些企業運用各種避稅手段規避所得稅的現象日趨嚴重,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為了防范各種避稅行為,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和其他避稅行為,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和對補征稅款加收利息等條款,強化了反避稅手段。
新稅法的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專門就關聯方交易轉讓定價作出了規定,一是明確了關聯企業可以共同研發無形資產并進行成本分攤。二是明確引入國際通行的預約定價協議。三是首次在實體法中把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從外資企業擴展到內資企業。四是明確了關聯企業須就其關聯交易進行納稅申報的義務。
成本分攤
在新稅法當中規定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進行成本分攤,一是共同開發或受讓無形資產;另一個則是共同提供或接受勞務服務。成本分攤從稅務角度來說是一項相當優惠的制度。當中國企業向海外企業支付成本分攤費用的時候將被視為承擔其應分攤的費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或服務費。這就意味著中國企業無須就此項費用代扣代繳營業稅和預提企業所得稅。同樣的,如果外國企業根據服務成本分攤協議在中國提供服務,由于其所取得的款項不再被視為服務收入,那么其也不用繳納營業稅或企業所得稅。
預約定價協議
預約定價協議是納稅人與其關聯方在關聯交易發生之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通過事先制定一系列合理的標準(包括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等),來解決和確定未來一個固定時期內關聯交易的定價及相應的稅收問題,是國際通行的一種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雖然我國國稅總局一直鼓勵企業進行預約定價安排,但是由于資源的有限,在及時審批相關申請方面存在困難。新稅法實施后,勢必會增加納稅企業和當地稅務當局對預約定價的關注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