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權法》推動企業動產融資
在2007年10月1日,我國最新頒布的《物權法》將正式實施。此《物權法》的頒布,在動產擔保物權制度方面取得了歷史性的突破,這對于經濟金融活動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新《物權法》有關動產擔保物權制度的建設,取得了八大突破,一是拓寬了動產擔保范圍,二是初步創建了浮動抵押制度,三是保護善意取得第三人的所有權,四是拓展當事人的自治空間,五是明晰了優先順位原則,六是明確了應收賬款擔保登記機構(信貸征信機構),七是明確了動產抵押登記原則,八是確定了擔保物權登記收費原則。
新《物權法》的頒布擴大了擔保物的范圍,提高了可擔保財產的使用效率。對于企業來說,拓展了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直接影響了物流貿易等行業的發展。按照現行的法律,一些動產和權益是有價值和能帶來未來收益的,比如存貨、應收賬款、設備等動產,均不能作為抵押物和質押物進行融資。因此中小企業利用存貨和應收賬款作為擔保物進行融資擔保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影響了企業的融資能力,不利于企業的經營發展。動產融資在我國這個新興市場的發展嚴重之后。而在發達國家和地區,企業動產都被廣泛的接受為融資擔保物。因而國內許多中小企業的發展主要依賴于企業的收益和非正式渠道獲得的融資,資金緊張使得他們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在新《物權法》中,關于“擔保物權”的章節對存貨、份額、應收賬款擔保做出了專門規定。為中國幾百萬的中小企業從多渠道、以多種方法融取資金、改進經營提供了一個合法的依據和保障,緩解了目前中小企業的融資難問題,真正打破了中小企業融資的瓶頸,也將有助于中國價值超過2萬億美元的動產成為潛在的融資基礎。
對商業銀行來說,新《物權法》為其信貸業務開拓了市場。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動產存貨、提單質押等物權的融資產品豐富了銀行的融資產品的種類,提高了銀行的經營效益,并且有利于改善社會融資環境,提高社會融資效率,加速社會物資流動,為國內開展應收賬款和存貨擔保融資提供了實踐的經驗和借鑒。《物權法》明確了企業應收賬款、存貨、設備等作為財產質押的有效性,有了法律的依據,也使得提供資金的銀行、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運作起來比較好操作,權益有保障,風險可較低。
雖然當前《物權法》已經推出,其一旦實施會改善現有的融資借貸環境,但是要最大程度發揮其自身的作用,還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市場環境,為其更好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