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職業規范
目的
為了加強對本市代理記帳業務的管理,強化代理記帳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規范代理記帳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確保會計核算的規范和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上海市代理記帳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滬財會[2000]48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范。
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在本市開展代理記帳業務的從業人員。
本規范所稱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是指經批準的各類代理記帳機構(包括會計事務所)中專職或兼職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所有人員。
本要求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代理記帳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帳”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并取得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帳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具體規范
(一)核算質量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恪守與委托單位簽定的“代理記帳業務協議書”中的各項約定,在委托單位提供了必要條件的前提下,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約定保質保量地完成代理記帳業務。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開展代理記帳業務,應當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據審核后的原始憑證進行辦理會計核算。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對委托代理的會計核算的規范性和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獨立執業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帳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在代理權限內,獨立行使代理權,不受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合法的干預。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具備正直、誠實的品質,公正地開展代理業務,不得偏袒或遷就委托單位。
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示意其作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委托單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財政部門報告。
(三)資料管理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手續。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平整、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并辦理交接驗收手續。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對其代理記帳業務過程中獲知的委托單位信息,以及獲得或形成的會計資料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外,未經委托單位書面授權,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帳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四)專業水平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熟悉國家法律、法規,具有一定的財務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
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合理運用財務會計知識、技能和經驗,保持職業謹慎,不應擅自處理超出代理職責范圍的事項。
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認真解答委托單位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和具體業務處理方面的問題。對于超出自身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的問題,應向經驗豐富的有關人員或具有相關職業知識的人員咨詢。
3.代理記帳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財政部門有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專業培訓的規定,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現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法規。
(五)業務承攬
1.承辦代理記帳業務必須由代理記帳機構統一受理,按本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代理費用,并與委托單位簽訂“代理記帳業務協議書”。代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或擅自收費。
2.承接代理記帳業務時,經辦人員必須向委托單位說明代理的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及收費標準等,不得以不正當的方式或手段招攬業務。
(六)執業紀律
1.代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代理記帳機構從事代理記帳業務,也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機構中從事代理記帳業務。從事代理記帳業務的,其代理記帳人員不得參與對同一委托單位提供經濟鑒證服務。
2.代理記帳從業人員不得在委托單位或通過委托單位獲取代理收費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違規責任
代理記帳從業人員在從事代理記帳業務過程中,如有違反本規范的行為,由主管財政機關按照《會計法》及《上海市代理記帳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