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登記(有限責任公司)
登記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3、《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
4、《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5、《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6、《關于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
7、《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8、《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9、《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10、《關于印發企業登記申請材料及格式規范的通知》。
第一節 設立登記
一、登記條件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1)有限責任公司由2-50個股東共同出資;
(2)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
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于上述規定限額的,由法律、法規另行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登記程序
1、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應當由國
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申請設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有限公司必須報經審批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
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的,企業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
行審查。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實的,當場決定予以受理(不發《受理通知書》);并當場決定準予登記,發《準予登記通知書
》,并告知十日內領照。
(2)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實的,當場決定予以受理,發《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自
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并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
發《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并告知十日內領照;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發《登記駁回通知書》,并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3)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決定不予受理,發《不予受理通知書》,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
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如當場無法確定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請材料收取憑單》,在五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發不予受理
通知書,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4)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即時決定不予受理,發《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
關申請。
3、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4、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
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
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
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