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登記費的標準規定
根據企業登記管理法規的規定,企業申請登記注冊時,應向登記主管機關繳納登記費,這是申請人應該履行的一項義務,也是國家預算的“規費收入”,一律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它主要用于企業登記管理的業務開支,并實行“以收抵支”的管理辦法。
1.開業登記費標準
(1)企業法人(包括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開業登記費,注冊資金總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注冊資金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金總額超過一億元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不再繳納。開業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人民幣50元。
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含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私營企業,下同),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國家核撥部分經費的事業單位和科技性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開業登記費人民幣300元。
籌建企業登記費人民幣50元。
(2)外商投資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和華僑、港澳臺同胞舉辦的合資、合作、獨資企業,下同)開業登記費,注冊資本總額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下的,按注冊資本總額的1‰繳納;注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超過部分按0.5‰繳納;注冊資本總額超過一億萬人民幣的,超過的部分不再繳納。開業登記費最低款額為人民幣50元。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開業登記費人民幣300元。
來華承包工程的外國(地區)企業開業登記費,以承包合同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地區)企業來華承包經營管理的,登記費按管理年限累計的管理費的5‰繳納。
來華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公司登記費:屬勘探、開發期的,繳納人民幣2000元;進入生產期的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合作開發海洋石油的外國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額計算,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費標準執行。
(3)外國(地區)企業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費人民幣600元,延期登記費人民幣300元。
(4)外國(地區)企業在華申請其名稱登記,繳納人民幣1000元。外商投資企業預先申請其名稱登記,繳納人民幣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