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時點銷售退回的賬務處理及其對所得稅的影
銷售退回對大多數商品銷售企業而言可謂司空見慣,但是相應的會計處理應如何處理呢,在本文中做了較詳細的描述。但除此之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于可以合理估計退貨率的情況,應按扣除估計退貨率后的凈額來確認銷售收入;而對于不可以合理估計退貨率的情況則不能確認任何銷售收入。所以希望各位讀者仔細考慮本企業的銷售退回情況以便提前進行合理的會計處理,而不是由注冊會計師給你一個“驚喜”。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對此,《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明確指出:“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而實務中由于不同時點的銷售退回,在賬務處理上有所不同,對應交所得稅金額的影響也有所不同,現根據筆者的理解談一下自己的拙見。
1. 未確認收入的已發出商品的退回。銷售退回如果發生在企業確認收入之前,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只需將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轉回“庫存商品”科目。如果銷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則應按計劃成本或售價記入“庫存商品”科目并計算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這種退回就不需要對收入調整,也就不存在對所得稅金額的影響。
2. 當年已確認收入的銷售商品在當年退回。銷售退回如果發生在企業已確認收入之后的當年,一般應沖減退回當月的銷售收入,同時沖減退回當月的銷售成本,如該銷售已經發生現金折扣或銷售折讓的,應在退回當月一并調整。企業發生銷售退回時,如果按規定允許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應同時用紅字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企業,采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3%。2006年8月5日銷售A商品一批于乙公司,售價100萬元,增值稅額17萬元,成本80萬元。合同規定現金折扣條件為2/10、1/20、n/30。乙公司于2006年8月14日付款,享受現金折扣2萬元。2006年11月20日,因該批商品質量存在嚴重問題,被乙公司退回,該批商品甲公司已收到入庫。乙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了進貨退出證明單,同時甲公司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甲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賬務處理:
(1) 8月5日確認銷售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 800000
(2) 8月14日收回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1150000
財務費用 20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0000
(3) 11月20日銷售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50000
財務費用 20000
收到退回商品時:
借:庫存商品—A商品 80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800000
由此可見,當年確認收入在當年退回,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應調整2006年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和應交增值稅項目,只影響2006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在計算2006年應納稅所得額時將減少18(100-80-2)萬元,應交所得稅金額將減少5.94(18×33%)萬元。
3. 上年已確認收入的銷售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退回,除應在退回當月作相關的賬務處理外,還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沖減報告年度(即上年)的收入、成本和稅金。
現仍以上題為例,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甲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經董事會批準報出日為2007年4月30日,所得稅匯算清繳日為2007年3月25日,銷售退回發生在2007年3月20日。不考慮對盈余公積的調整。該項銷售退回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規定,應作為調整事項調整2006年度財務報告相關項目的金額,并在2007年賬上作如下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00000-20000)98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貸:其他應付款1150000實際支付時再做下面的分錄(注意下面的分錄不影響報告年度即2006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金額):
借:其他應付款 1150000
貸:銀行存款 1150000
借:庫存商品──A商品 8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0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80000-800000)×33%〕594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94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120600(980000-800000-59400)元,應轉入“利潤分配”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206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20600
同時在2006年度財務報告中作如下調整:
(1) 在資產負債表中增加其他應付款1150000元,增加存貨成本800000元,沖減應交稅費229400(170000+59400)元;未分配利潤調減120600元。
(2) 在利潤表中沖減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元(含現金折扣20000元),沖減主營業務成本800000元、財務費用20000元(現金折扣)、所得稅59400元。
由此可見,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生的銷售退回,影響的是2006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沖減的是2006年度的應納所得稅金額59400元。
4. 上年已確認收入的銷售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至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與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前退回。因其銷售退回發生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后,無法再調整上年度的納稅所得及其金額,故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
現仍以上題為例,假定其他條件不變,甲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仍為2007年4月30日,所得稅匯算清繳日仍為2007年3月25日,銷售退回發生在2007年4月20日。該項銷售退回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但因其銷售退回發生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后,所以只能調整2007年度有關所得稅項目的金額,不調整2006年度財務報告中有關所得稅相關項目的金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000-20000)98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0
貸:銀行存款 1150000
借:庫存商品──A商品 8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800000
由此可見,上年已確認的收入在資產負債表日至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與財務報告報出前發生的退回,調整的仍然是報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存貨等相關項目的金額,但是注意的是不能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所得稅金額。因為是所得稅匯算清繳了,所以影響的是2007年度的有關所得稅金額,在計算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將減少18(100-80-2)萬元,同時減少應納所得稅金額5.94(18×33%)萬元。
5. 上年已確認收入的銷售商品在年度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后退回,當然也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退回,其所造成的影響應是銷售退回的當年。現仍以上題為例作以說明,假定其他條件不變,銷售退回發生在2007年5月20日,該項銷售退回盡管是2006年的銷貨,但由于其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結束,所以也只能沖減2007年5月的收入、成本和相關稅金(會計賬務處理分錄同2)。影響的是2007年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及所得稅金額,由于2006年度財務報告早已報出,也就不存在在財務報告中進行調整和在其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問題了。
6. 當年已確認收入的銷售商品在上年度財務報告尚未報出前退回,其所影響的應是當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其相關的稅金。
現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2007年4月5日收到丙公司因質量問題退回的一批B產品,同時收到了增值稅進貨退出證明單。該批B產品為2007年2月1日銷售給丙公司,貨款尚未收到,甲公司銷售該批B產品的銷售收入為500萬元,銷售成本為4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85萬元,該批產品甲公司已經收到入庫,并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項銷售退回屬于2007年的銷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規定,應調整2007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稅金。會計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00
貸:應收賬款──丙公司 5850000
借:庫存商品──B產品 4000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4000000
在計算2007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將減少100(500-400)萬元,應納所得稅金額將減少33(100×33%)萬元。該項銷售退回由于是在2006年度財務報告報出前發生的,所以要在2006年度財務報告附注中做出披露,說明這一事項的性質、內容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上述不同時點的銷售退回的賬務處理及其對所得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要根據具體銷售退回的不同情況、不同時點,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