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會計實務
香港對企業會計年度沒有統一規定,各類企業可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自己的會計年度,有的采用公歷年度,有的采用7月1日至下一年6月30日,但大多數企業都將會計年度定在4月1日至下一年的3月31日,即與香港的財政(稅收)年度一致。這就有利于在進行年度會計報表時,避免在時間上過于集中,使全年工作比較均衡,以保證質量。
在香港會計實務中,經常可以接觸到“”這個詞,它指的其實就是。在香港,師也理所當然地被稱為“師”。香港法律規定,所有有限責任公司每年度的會計報表必須經執業會計師,企業在每年納稅申報時須附上師的報告。
香港企業如果選定了某一家為其,沒有特殊原因一般不隨意更換,出于有關職業道德的規定,也不能以低價去拉攏客戶,作為行業自律組織的香港會計師公會,在此方面有嚴格規定。所以一般情況下,事務所與客戶的關系比較穩定,老客戶下一年度的委托書通常會在當年度完成之后就已簽訂完畢,以便對一些前期工作,如預備調查、年末存貨監盤等提前做好計劃安排。
對于一些大規模客戶,需要到現場工作,而對小規模客戶,一般都采取將客戶全部會計資料搬到事務所進行的辦法,在過程中發現什么問題則通過電話或者傳真進行聯系。有的事務所要求取得客戶的會計報表草表或試算平衡表,有些小客戶還需要會計師幫助編制這兩份表格。
存貨期末監盤是執業會計師的必備程序之一,凡期末存貨較大,未經執業會計師監盤,又未能履行其他替代程序的,執業會計師一律不得出具無保留意見報告。香港對存貨監盤相當認真,在檔案中,有關存貨檢查的底稿中還附有照片,顯示存貨的堆放情況及品質等。
在香港的中,并非每個執業會計師都可以簽署報告,因為香港事務所主要是合伙事務所和個人事務所,在合伙事務所中,只有合伙人才有簽字權,在個人事務所中,只有事務所老板才有簽字權。
年度財務報表
香港完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會計政策和說明性注釋。
內地資產負債表采用賬戶式結構,項目按流動性遞減的順序排列,即把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排列在前,把流動資產中的速動資產排列在最前面,長期固定資產和股東權益排列在最后。而香港資產負債表采用報告式結構。表中項目排列的順序同英國一樣,是按流動性遞增的順序排列的,即把長期固定資產和股東的所有者權益排列在最前,接著排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把流動資產中的速動資產排列在最后。此外,香港的資產負債表以流動資產凈值來表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的凈額,而沒有具體地列示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同時,由于流動負債已經在資產部分與流動資產相抵,因而在資金來源部分沒有流動負債項目。
香港與內地相比較,在利潤表及利潤分配表方面的差別是:第一,利潤分配的項目。相對于內地會計制度對利潤分配的具體規定,香港利潤分配表對利潤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的順序沒有做出原則性規定,如無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的規定,所以在會計報表中也不需要揭示這些項目。第二,內地會計制度中,利潤表將企業收入劃分為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并且要求揭示收入和成本費用。而香港在成本費用項目的揭示方面無具體要求。
香港和內地現金流量表的區別是:第一,在現金流量的類別方面,中國內地按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類列示,而香港現金流量表的內容更加豐富,除了這些項目的分類列示外,還單列相關非常項目,如收付利息和分紅、所得稅支付、對子公司/聯營/合營企業的投資現金流量;第二,在編制方法上,內地采用直接法報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但同時規定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中必須單獨按照間接法反映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并且二者要滿足一定的勾稽關系。而香港允許使用直接法或間接法編制,但鼓勵使用直接法,同時要求在附注中披露按間接法將凈收益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
總的說來,香港的會計實務更符合國際會計實務慣例。這主要是因為香港作為國際性的金融中心,為了交易的方便,利于不同報表使用者對會計報表的理解,會計實務必須向國際慣例靠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