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賬簿的記賬規則
1.登記賬簿的依據
為了保證賬簿記錄的真實、正確,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賬。各單位每天發生的各種經濟業務,都要記賬,記賬的依據是會計憑證。
2.登記賬簿的時間
各種賬簿應當每隔多長時間登記一次,沒有統一規定。但是,一般的原則是:總分類賬要按照單位所采用的會計核算形式及時登賬;各種明細分類賬,要根據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匯總表和記賬憑證每天進行登記,也可以定期(三天或五天)登記。但是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當根據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隨時逐筆順序進行登記,最少每天登記一次。
3.登記賬簿的規范要求
(1)登記賬簿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業務內容摘要,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賬內,同時記賬人員要在記賬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賬的符號(如打"√"),防止漏記、重記和錯記情況的發生。
(2)各種賬簿要按賬頁順序連續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發生跳行、隔頁,應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賬人員簽名或蓋章。
(3)登記賬簿時,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用圓珠筆(銀行的復寫賬簿除外)或者鉛筆書寫。紅色墨水只能用于制度規定的“按紅字沖賬的記賬憑證、在不設減少金額欄的多欄式賬頁中,登記減少數、在三欄式賬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金額;”等情況。
(4)記賬要保持清晰、整潔,記賬文字和數字要端正、清楚、書寫規范,一般應占賬簿格距的二分之一,以便留有改錯的空間。
(5)凡需結出余額的賬戶,應當定期結出余額。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每天結出余額。結出余額后,應在“借或貸”欄內寫明“借”或“貸”的字樣。沒有余額的賬戶,應在該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元”位上用“0”表示。
(6)每登記滿一張賬頁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和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本頁的摘要欄內注明“轉后頁”字樣,在次頁的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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