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收入與稅法收入的關系
有些收入和支出,在會計和稅法上確認的口徑和確認時間不一樣,比如有的收入會計上認為是收入,但是稅務上不認為是收入,這些就產生時間性差異或永久性差異。主要區別如下:
(1)收入確認的原則不同。會計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和潛在的投資者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的變動情況。因此,會計核算要遵循客觀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和謹慎性原則,注重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不僅僅是收入法律上的實現。
稅法的目的是對納稅在一定時期內所獲得的經濟收入進行測定,從而對此課征一定量的稅收,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滿足政府實現經濟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稅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則和確保收入的原則,注重界定和準確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具體而言:
①會計制度和稅法雖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則,但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從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的角度,確認收入與成本的配比,包括對象的配比和期間的配比。后者是從保護稅基、公平稅負的角度對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加以規定。
②會計上強調收入的重要性原則,而稅法不承認會計上的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不論其業務事項是否重要,也不論其涉及的金額大與小,一律按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稅收入和應稅所得。
③對一些收入的處理上,會計上通常要充分考慮這些收入將來要承擔的潛在義務,以確保能準確反映一個實體真正的長期獲利能力。但稅法,特別是所得稅法一般情況下不考慮納稅人潛在的負債可能性,納稅人的經營風險國家不予承擔。只要納稅人對贏利或潛在的贏利有控制權時,稅法就會對納稅人的所得加以確認。當然有時稅法會根據社會經濟政策需要,限制或推遲收入的確認及收入時間的確認。
(2)收入確認的條件差異。會計制度規定,收入確定的基本條件包括經濟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計量的可靠性。而稅法應稅收入確定的基本條件則根據經濟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備,是否取得交換價值,強調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訖價款或索取價款的憑據。
(3)會計收入與分稅種的應稅收入不同。會計制度為便于不同行業會計信息的比較,按經濟業務的性質劃分會計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投資收益等。而各個流轉稅和所得稅的應稅收入與會計收入不對稱,不同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會涉及不同稅種的應稅收入,如工業企業和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因此,企業會計核算時,按會計分類確認并計量會計收入,納稅時,按照各稅種的應稅收入的規定計稅。
(4)收入確認范圍的不同。會計制度對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提出了明確的確認標準。稅法規定,企業應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者取得收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可見,稅法確認的收入范圍要大于會計制度確認收入的范圍。稅法確認的應稅收入不僅包括會計收入,還包括會計上不做收入的價外費用及視同銷售。稅法的規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稅負和征管上的需要,如為平衡外購與自制貨物增值稅的稅負,增值稅條例規定,納稅人將自產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方面,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再例如就增值稅鏈條式課稅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稅是逐環節對增值額課稅,并憑增值稅發票抵扣進項稅,為了保證鏈條的連續、完整,就必須對委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等會計上不作收入的行為,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5)收入確認時間的不同。會計制度規定只要符合會計上的確認收入的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稅法上一般在納稅申報表中反映確認應稅收入,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企業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一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如納稅人同樣是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商品,增值稅、消費稅確認收入的時間,均為發出貨物或應稅消費品的當天;營業稅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不動產時,其收入的確認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再例如,就增值稅而言,采用委托銀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收入確認的時間為:前者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后者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收入確認選擇方式的不同。我國企業會計制度,允許企業選擇自身的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允許會計人員對收入的確認做出職業上的判斷。但稅法在確認收入時,要求納稅人必須嚴格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有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同時,稅務會計的處理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