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減免稅
1.納稅人申請免稅
一、業務概述
納稅人購置的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車輛,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稅、免稅,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車輛,提供機構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外交人員自用車輛,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裝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4.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5.留學人員、來華專家應提供下列資料:
(1)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聯絡辦公室宣傳文化部)出具的留學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海關核發的《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小汽車準購單》
(2)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6.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納稅人購買自用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進口自用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請免稅。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 "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2)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納稅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相符,并與相應的免稅規定對照,確定是否符合免稅規定;
(3)紙質資料不全、填寫不符合規定或符合免稅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重新填報或不予免稅的理由。
2.核準
納稅人所報資料完整齊全,符合免稅規定的,在《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上簽章,將申請信息采集錄入系統,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輛購置稅征稅專用章。
3.資料歸檔
2.生產企業(納稅人)申請免稅車型
一、業務概述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主管稅務予以受理、審核、逐級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匯總。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2份
四、生產企業(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車輛合格證明原件、復印件
2.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車輛內、外觀彩色照片電子文檔(文件大小不超過50KB,像素不低于300萬,并標明車輛生產企業名稱及車輛型號,僅限車輛生產企業提供)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需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由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及時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對需列入免稅圖冊提起申請的,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轉下一環節。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分別于每年的3、6、9、12月將免稅申請表及附列資料報送至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申請當期的4、7、10月及次年1月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圖冊。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
(1)審核《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完整齊全,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4)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系統中錄入《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收上一環節轉來的資料后,通過系統調閱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請表信息,對其進行審核。
根據審核情況,確定審核意見,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審批通過的,定期列入免稅圖冊,將相關資料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