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證明管理
一、業務概述
車輛購置稅納稅人完稅證明(含免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或者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應到所在地車輛購置稅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補)發完稅證明,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無誤后,向納稅人核發新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
《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完稅證明遺失時使用),2份
2.《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時使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的,需提供以下資料:
(1)納稅人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損毀、丟失的,提供車購稅繳稅憑證或車購辦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及復印件、在中國稅務報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
2.車輛變動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車主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2)車主辦理車輛轉出手續時,應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
(3)車主辦理車輛轉入手續時,應提供轉出地主管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
(4)車主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應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1.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遺失需補辦的,車主應在遺失聲明登報之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
2.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換發完稅證明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合法、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審核無誤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1)審核《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或《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是否齊全,提供的原件與復印件是否相符,復印件是否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由納稅人簽章,核對后原件返還納稅人;
(3)紙質資料不全或填寫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如果納稅人提交的資料完整,內容填寫準確,符合規定條件的,換(補)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通過系統辦理車輛過戶、轉籍、變更手續,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