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體加油站賦碼和換發稅務登記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加強對個體加油站的稅務管理和質量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對個體加油站賦予組織機構代碼、核發稅務登記代碼、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和變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加油站賦予組織機構代碼、辦理稅務登記認定的時間要求
各地國家稅務局通知所管轄區內個體加油站,在2002年6月20日前,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等有關資料,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機構,辦理并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全國統一的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為個體加油站賦予組織機構代碼,發放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并在6月25日前完成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發放工作。
各地國家稅務局按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為個體加油站重新編制稅務登記代碼,并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個體加油站在2002年6月25日前,持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其他有關資料,到當地主管國稅局辦理變更稅務登記,領取新的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新稅務登記證的稅務登記代碼為稅務機關重新設定的代碼。
二、關于個體加油站的稅務登記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要求
個體加油站的新稅務登記代碼由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組成。稅務登記代碼的前6位為國家行政區劃代碼,行政區劃代碼前2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碼,3至4位為地市代碼,5至6位為縣(市)區代碼;行政區劃代碼的后面為9位組織機構代碼。
個體加油站組織機構代碼的編制要求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提出。
對單個個體戶在同一縣(市)區開設多個個體加油站的,按以下兩種情況區別處理:
一 、對統一納稅的個體加油站,辦理一個組織機構代碼,并核發一個稅務登記證,稅務機關按照行政區劃代碼+組織機構代碼的方式,為其編制稅務登記代碼;
二、對分別納稅的個體加油站,其每個單獨納稅的加油站辦理單獨的組織機構代碼,并單獨辦理稅務登記代碼的編制方式同上。
三、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管理 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加油站,其變更稅務登記后,主管稅務機關應相應變更其一般納稅人登記。
四、其他問題 本聯合發文僅規定對屬于個體工商戶的個體加油站,其他個體工商戶不能以此文件辦理組織機構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