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的管理
稅務登記證的管理
(一)、稅務登記證的使用
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等稅務事項。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二)、稅務登記證的核查
1、稅務機關對己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2、稅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審查核對稅務登記證件和稅務登記表的內容與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情況是否一致。外商投資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聯合年檢。驗審合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上載明驗證標識。驗證標識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具體驗證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規定。
3、稅務登記證件一般每三年換證一次,新稅務登記證件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發,具體換證時間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