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關于《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
為促進香港、澳門與內地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鼓勵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商業企業,根據國務院批準的《〈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補充協議五》,現就《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新聞出版總署、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16號)中有關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印刷領域問題做出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二、本規定中的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應分別符合《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內地與澳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中關于“服務提供者”定義及相關規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印刷領域的其他事項,仍按照《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執行。
四、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