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及審批權限劃分
服務貿易領域新設立外資企業無需經過項目核準程序,其他領域新設外資企業需經過各級發展改革委的項目核準程序。
1、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負責審批
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含1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及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上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負責項目核準,由商務部負責審批。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商務部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
2、上海市發展改革委和上海市商務委員會負責審批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
(2)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并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商務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3)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其中《北京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
(4)涉及跨區縣的所有鼓勵類、允許類項目。
3、各區發展改革委和區商務委員會負責審批
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其中《上海市外商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的項目,由市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他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及商務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