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
【辦理機構】:公安分局治安部門
【辦理時限】:公安治安部門在接到申請材料后20日內審核完畢。
【申辦對象資格】
1、建筑物及各項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有與經營項目、活動人員容量相適應的場地;
3、營業場地的布局和設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4、有符合條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
【申辦材料】
1、申請報告;
2、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批準文件或者董事會決議;
3、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驗收意見書;
4、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資質證明以及經營負責人的《上海市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治安業務培訓證》;
5、房屋產(使用)權證明或者經營場地的合法使用證明;
6、經營場地建筑物及內部設施的平面圖和文字說明;
7、公安部門需要審查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公安治安部門接到申辦單位的申請和報送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派員到申辦單位實地檢查,并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開辦條件的,核發《上海市公共場所治安許可證》或簽署《娛樂場所治安核準意見書》;審核不合格的,須限期改進,逾期不予改進的,停止申辦手續,退回報批材料,并向申辦單位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