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網絡游戲審批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
1、申請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單位,需取得文化部核發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2、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首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進行嚴格的自我審核;經審核無違法違禁內容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請,文化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內容審查結果,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以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需要提交的材料為例:
(一)文化部進口網絡游戲產品內容審查申報表和文化部進口網絡游戲產品材料登記表;
(二)產品主題以及內容說明書;
(三)產品操作說明(中、外文文本);
(四)產品樣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網絡游戲軟件客戶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盤為載體)三份,并提供登錄賬號及其相應密碼,該賬號應具備最高管理權限(或最高游戲級別);
(五)游戲中全部對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戲主題曲、插曲的歌詞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產品版權貿易或運營代理協議(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權證明書、版權授權書副本或復印件;
(七)產品輸出國家或地區對該游戲產品的分級評價或有關證明;
(八)申請單位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自行審核結果(含可能存在爭議內容的相關說明);
(十)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