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特許經營中特許人的第三人責任問題探討
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
特許經營通常在兩種意義下使用,第一種是指國家或有關機關將某些受國家控制的特定行業:如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一定期限和范圍內的經營權以有償方式授予特定人;第二種則是指商業特許經營,本文所討論的范圍僅指第二種而言,根據商務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2]。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專門調整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的規范性文件。根據上述定義,我們可以知道特許經營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特許經營的核心是特許權的授予。特許權是包括商標、商號、經營模式、服務標志、專利、商業秘密、經營訣竅等權利的知識產權性質的綜合性使用權。(二)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對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被特許人與特許人在品牌、質量、商標以及經營理念上實現高度統一性,在組織制度、經營模式、企業形象方面整齊劃一。
另外,特許經營還具備以下特征,其一、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是相互獨立的法律主體,自負盈虧,自擔風險,不存在隸屬關系。其二、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往往要受到特許人的直接支配,尤其表現在市場計劃、經營體系、質量標準、店址選擇、經營范圍、營業時間等方面。由此可見,特許經營的雙方當事人既是相互獨立可以自行承擔法律責任的民事主體,又是緊密聯系的利益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