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里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重要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做出明確的約定。
第三、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者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準開展營業活動。
特許經營合同通常規定被特許者必須按《單店營運手冊》規定的方式進行營業活動,以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標準和統一。
第二、有義務嚴格要求合同約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目前,被特許者在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時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不按時繳納費用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減少應繳額等方面。對此特許者的對策是:收取保證金,如特許者拖延繳納使用費,特許者可以用保證金沖抵;再就是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被特許者的財務監督;如進行財務監督困難,可采取定額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方式代替按比例繳納的方式。
第三、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
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系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加盟店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的所有的加盟店營業額急劇下降。
第四、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
在特許經營體系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反映在不同的條款中。如特許體系中,培訓條款、各種費用及其支付的條款、監督指導條款、保密條款、保險條款、商標專利使用許可條款、限制競爭條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