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公司基本法律問題探討
在八十年代經濟體制改革的浪潮中,橫向經濟聯合以其巨大的凝聚力和顯著的經濟效益在迅速發展。在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中,出現了一種新的組織形式-聯營公司。本文試就聯營公司的基本法律問題作些探討。
聯營公司是橫向經濟聯合發展的高級組織形式。所謂聯營公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以各種生產要素進行聯合而組成的、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新的經濟實體。從聯營公司的組建看,它具備以下特征:
1.聯合性。聯合性是指聯營公司作為一個經濟組織聯合體,是由同行業或跨行業的一批企業,突破部門、地區、所有制的限制,在共同的利益和一致的目標下,以生產要素進行聯合而組成的。聯營公司的股東只能是實行獨立核算,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由于聯營公司對其股東是有選擇的,因此,其信用基礎,除了資金聯系外,還表現為相互間的信賴關系。具體地說,聯合性主要體現為以下兩方面內容。第一,生產要素的聯合,即成員企業以資金、設備、廠房、技術、勞動力、工業產權(商標權、專利權)等要素進行聯合。聯營公司除了以集資的方式解決公司的資金外,一般是以主體廠的名優產品為龍頭,由主體廠提供先進的設備、技術、產品商標、熟練的技術工人等,其他成員企業則提供廠房、原材料、勞動力等,因此,聯營公司實際上是有限責任公司,其資本總額由聯營各方一次繳足,而不采取公開募集股份和發行股票的方式集資。這使聯營公司區別于股份公司,從當前經濟聯合體的形式看,除聯營公司外,還有以單一的資金聯合而組成的股份公司,例如,若干企業直接以貨幣的形式投資組成公司;或者不僅由聯營各方出資,而且向社會發行股票,集資建立股份公司。這些以資金為紐帶建立的公司,公司的資本全部分為股份,。其信用基礎只有資金的聯系,企業間沒有形成生產經營協作關系。這類公司可稱為聯營股份公司,但不是本文所指的聯營公司。第二,生產經營和利潤分配關系的聯合。聯營公司兼有生產、經營、服務等多種功能,成員企業加入聯營公司,在其生產經營、產品開發、質量管理等方面,要服從公司的統一協調管理,同時也有權參加公司的董事會,共同經營和決策;在分配關系上,成員企業以投資入股的比例對公司的利潤進行分配。
2.企業性。企業是把生產要素結合起來,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動橫向經濟聯合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企業之間的橫向經濟組織是企業性的,不能變成行政性的管理機構。”聯營公司是企業經濟組織,而非行政性機構,其企業性表現為:第一,從生產要素看,聯營公司是若干企業以資金、廠房、設備、技術、勞動力等要素投資組成的。因此,它是按照專業化分工協作的原則把一定數量的勞動力、勞動資料、勞動對象等生產要素優化結合起來的生產單位。第二,聯營公司是一個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公司有獨立的財產,在生產上有經營自主權,實行獨立核算,以自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收入抵償自己的支出,并按國家規定繳納稅款。第三,聯營公司是營利性經濟組織,公司的建立,就是為了獲得利潤、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這些特征,使聯營公司作為經濟實體,嚴格區別于行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