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法律問題和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的加盟店與加盟總部之間的關系是以簽訂特許合同為基礎的。通過合同,總店允許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軟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經營,并對加盟店有監督、指導權利,同時也負有培訓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規定的幫助和服務的義務。
特許經營有很多法律問題,對此加以探討是很有必要的。
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特許者和被特許者雖同屬一個特許體系,但在產權上并沒有從屬關系。作為分別獨立的經濟實體,特許者和被特許者對外分別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特許經營法律關系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權利與義務由特許合同約定。特許合同是特許經營體系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關鍵,它關系到特許經營雙方的切身利益,同時它也是解決特許經營有關糾紛的根本依據。
特許經營的所有權———特許經營的所有權是分散的,但對外要形成同一資本經營的一致形象。特許經營是特許總部將自己開發的產品、服務、商標和經營模式等許可給加盟店去經營,加盟店需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因此,總店與加盟店不是同一資本。一般來說,特許連鎖系統里,加盟店對自己的店鋪擁有所有權,而經營權則高度集中于加盟總部。加盟總部要對加盟者提供特許權許可和相關經營指導,而加盟者要為此支付加盟費。
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的加盟店與加盟總部之間的關系是以簽訂特許合同為基礎的。通過合同,總店允許加盟店使用自己的全套軟件,并要求加盟店不折不扣地按自己的模式去經營,并對加盟店有監督、指導權利,同時也負有培訓加盟者、向加盟者提供合同規定的幫助和服務的義務。
特許合同是一個相當重要的文件,因為特許關系本身是一種契約關系。合同對于特許者和被特許者都是至關重要的。按照特許經營合同主體的不同,可將特許經營合同分為單體特許經營合同和復合特許經營合同。其中單體特許經營合同是最有典型意義的特許經營合同,包含了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要素;合同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是特許權的直接使用者,合同是特許權所有者與使用者之間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合同關系相對簡單。單體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權所有者直接發展加盟商的一種特許經營方式,其優點在于特許者容易實現對加盟者的控制,對被特許者管理和控制能力較高,業務發展的利潤沒有分流,但其缺點是發展速度較慢,不利于加盟體系的迅速擴張。
復合特許經營合同又分為區域特許經營合同和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兩種形式。區域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主體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不一定直接使用特許權,而作為區域加盟商以自己的名義發展加盟商。區域特許經營合同適用于跨地域發展和分區域開發特許業務。其優點是發展速度快、部分管理工作由區域加盟商完成,特許者能減少許多管理和控制任務;但缺點是不易保證特許體系的完整與統一,對區域加盟商的依賴過強,且存在利潤分流現象。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的合同主體一方是特許權的所有者,另一方在特定地域代理銷售特許權,以特許權所有者的名義發展加盟商。特許經營權代理合同適用于特許經營的跨國發展,其優點是可以發揮當地人的作用,快速實現本土化的要求;缺點是不易控制,且存在利潤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