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經營權能否作為出資
于2006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形式作了更為寬泛和靈活的規定。依據新《公司法》第27條規定,只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均可作為合法出資:1)可以用貨幣估價,并2)可以依法轉讓。這無疑將極大的方便和鼓勵廣大臺商在大陸進一步投資。那么參照中國新《公司法》規定,特許經營權是否可以作為外商在中國設立公司時合法的出資方式呢?答案是否定的。
特許經營權在大陸存在兩種:1)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如市政公用事業中的巴士、水電供應及地鐵等;2)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當勞快餐及眾多臺式咖啡店加盟店等。
先看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依照大陸有關法規,如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許多省市的特許經營管理規定,都不允許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的轉讓。這樣一來,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沒有滿足新《公司法》的條件2“可以依法轉讓”,自然行政許可的特許經營權就無法作為股東的出資而被大陸工商部門所認定。由于市政公用事業事關國計民生,每一個特許經營權的授予都要求申請者符合嚴格的條件。如果該特許經營權可以被作為出資轉至一個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對國計民生及政府形象都將會產生負面影響。
再看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由于中國現在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所以符合新《公司法》條件2。再加上該種特許經營權一般均涉及到與經營有關的知識產權,且一般都較為著名,所以在實踐中對該進行貨幣估價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前文所提到的當勞快餐特許經營權。這樣,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完全符合新《公司法》對出資的兩個條件。是否這樣就可以作為出資了呢?答案還是不能。因為中國法出多門,符合新《公司法》的規定并不代表在實踐中就可行。由于在中國設立公司尚需要經過工商登記和審核,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要成為出資還須符合工商登記管理規定。根據中國工商總局2006年最新頒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8條的規定,特許經營權屬于六種禁止作為出資的形式之一。該處的特許經營權作何種理解,現尚無明文規定。實務中了解到,該特需經營權應該包括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詳細的規定工商總局會在近期出具文件予以明確。不過從立法精神來看,工商部門現行解釋是合理的。因為商業連鎖的特許經營權如果可以作為出資既不利于保護債權人,也不利于維護資本充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