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工作,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確保政策調整和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國務院通知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征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投資者的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我國鼓勵個人投資、公平稅負和完善所得稅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調整,既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發展創造了條件,有利于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又是規范所得稅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于進一步加強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因此,各級稅務機關的領導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切實做好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的各項工作,掌握這項政策調整給征管和收入帶來變化的有關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其中產生的有關問題,確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調整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所得稅政策,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程度高,因此,應認真作好宣傳解釋工作。從事所得稅工作的人員要首先學習和理解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意義,領會規定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向廣大個人投資者廣泛宣傳國務院通知對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辦企業的重要意義、所得稅政策調整的具體規定和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項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三、準確掌握個人投資者情況和稅源狀況。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與工商管理部門聯系,盡快摸清現有獨資、合伙性質的企業及其投資者的基本情況,建立經常聯系渠道,隨時掌握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登記情況;要對已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限定時間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做好內部的管理銜接工作,建立個人投資者檔案,對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稅源大戶和一般戶的個人投資者,要區分情況分類管理;對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征個人所得稅后,原則上應保持原所得稅定額水平。
四、做好所得稅優惠的銜接工作。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后,原有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享受的稅收優惠、尚未執行到期的,可在2000年12月31日前繼續執行。從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統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做好2000年年終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2000年年度終了后投資者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2000年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抵扣投資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匯算清繳需要退稅的,先退預繳的企業所得稅,不足部分再退預繳的個人所得稅。
附件:1.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3.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
4.《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5.《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填報說明
附件1:
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是指: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登記成立的獨資、合伙性質的私營企業;
(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顧問法》登記成立的合伙制顧問事務所;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批準成立的負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其他個人獨資、個人合伙性質的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伙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伙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伙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第六條 凡實行查賬征稅辦法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的規定確定。但下列項目的扣除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從業人員的工資支出按標準在稅前扣除,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企業所得稅計稅工資標準確定。
(三)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四)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五)企業實際發生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在其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六)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七)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以下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八)企業計提的各種準備金不得扣除。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八條 第七條所說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
或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行 業 | 應稅所得率(%) |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 5~20 |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 | 7~20 |
飲食服務業 | 7~25 |
娛樂業 | 20~40 |
其他行業 | 10~30 |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 企業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其認定條件及稅務機關調整其價款、費用的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包括參與興辦,下同),年度終了時,應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據此確定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應納稅款。
第十三條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根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準予扣除的個人費用,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第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第十五條 投資者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已在境外繳納所得稅的,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
第十六條 企業進行清算時,投資者應當在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有關稅務事宜。企業的清算所得應當視為年度生產經營所得,由投資者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的公允價值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潤后,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第十七條 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由投資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終了后7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并、分立、終止時,投資者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第十九條 企業在納稅年度的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由合伙企業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投資者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并將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抄送投資者。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應分別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時,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投資者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并依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總額確定適用稅率,以本企業的經營所得為基礎,計算應繳稅款,辦理匯算清繳;
(二)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投資者應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辦理匯算清繳,但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應選定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為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所在地,并在5年內不得變更。5年后需要變更的,須經原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在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會計報表。
年度終了后30日內,投資者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并附送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預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附注從其他企業取得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應報送匯總從所有企業取得的所得情況的《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同時附送所有企業的年度會計決算報表和當年度已繳個人所得稅納稅憑證。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由地方稅務局負責。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規定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2: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編碼:
申報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投資者姓名 | 投資者身份證號碼 | |||||
企 業 名 稱 | 企業稅務登記證號 | 企業電話 | ||||
企 業 地 址 | 行業類別 |
企業銀行賬號 | ||||
項 目 | 行次 | 本期數 | 累計數 | 補 充 資 料 | ||
一、收入總額 | 1 | 1.年平均職工人數 納稅人簽字: | ||||
減:成本 | 2 | |||||
費用、稅金 | 3 | |||||
營業外支出 | 4 | |||||
二、企業利潤總額 | 5 | |||||
三、納稅調整增加額 | 6 | |||||
1.超過規定標準扣除的項目 | 7 | |||||
(1)從業人員工資支出 | 8 | |||||
(2)職工福利費 | 9 | |||||
(3)職工教育經費 | 10 | |||||
(4)工會經費 | 11 | |||||
(5)利息支出 | 12 | |||||
(6)廣告費 | 13 | |||||
(7)業務招待費 | 14 | |||||
(8)教育和公益事業捐贈 | 15 | |||||
(9)提取折舊費 | 16 | |||||
(10)無形資產攤銷 | 17 | |||||
(11)其他 | 18 | |||||
2.不允許扣除的項目 | 19 | |||||
(1)資本性支出 | 20 | |||||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 21 | |||||
(3)違法經營罰款和被沒收財物損失 | 22 | |||||
(4)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 | 23 | |||||
(5)災害事故損失賠償 | 24 | |||||
(6)非教育和公益事業捐贈 | 25 | |||||
(7)各種贊助支出 | 26 | |||||
(8)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 27 | |||||
(9)投資者的工資 | 28 | |||||
(10)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 29 | (本欄目由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 ||||
3.應稅收益項目 | 30 | |||||
(1)少計應稅收益 | 31 | |||||
(2)未計應稅收益 | 32 | |||||
四、納稅調整減少額 | 33 | |||||
1.彌補虧損 | 34 | |||||
2.國庫券利息收入 | 35 | |||||
3.投資者標準費用扣除額 | 36 | |||||
4.其他 | 37 | |||||
五、經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 | 38 | |||||
六、應納稅所得額(分配比例 %) | 39 | |||||
七、適用稅率 | 40 | |||||
八、應納所得稅額 | 41 |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42 | |||||
九、應繳入庫所得稅額 | 43 | |||||
加:期初未繳所得稅額 | 44 | |||||
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45 | |||||
十、期末應補(退)所得稅額 | 46 |
附件3:
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納稅人編碼: 申報期: 年 月 日至 月 日
金額單位:元
投資者姓名 | 投資者身份證號碼 | ||
投資者經常居住地地址 | 投資者電話 | ||
項 目 | 行次 | 數 額 | 補 充 資 料 |
一、應匯總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 | 1 | 填表人簽字:___________ 納稅人簽字:___________ | |
1. | 2 | ||
2. | 3 | ||
3. | 4 | ||
4. | 5 | ||
5. | 6 | (本欄目由稅務機關填寫) 主管稅務官員簽字: | |
6. | 7 | ||
二、適用稅率 | 8 | ||
三、應納所得稅額 | 9 |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10 | ||
五、應繳入庫所得稅額 | 11 | ||
加:期初未繳所得稅額 | 12 | ||
減:實際已繳納所得稅額 | 13 | ||
六、期末應補(退)所得稅額 | 14 |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一)本表適用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年度申報納稅及月、季度申報納稅。本著求實、簡便的原則,在月、季度申報納稅時,可對本表有關項目進行精簡,具體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從事一些特殊行業的投資者,根據這些特殊行業的要求,需要增減、調整本表有關項目的,可由省級地方稅務局在本表基礎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編碼:按稅務機關編排的代碼填寫。
2.申報期:填寫申報納稅所屬時期的起止日期。
3.金額單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4.行業類別:按納稅人主營項目確定。
5.企業地址:填寫企業經營管理機構的所在地。
(二)表中項目
1.表中第7欄“超過規定標準扣除的項目”,是指企業超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扣除標準,扣除的各種成本、費用和損失,應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上述扣除標準,包括規定中列明的扣除標準,以及規定中雖未列明,但與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標準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欄“不允許扣除的項目”,是指規定不允許扣除,但企業已將其扣除的各項成本、費用和損失,應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
3.表中第30欄“應稅收益項目”,是指企業未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應補報的收益。對屬于計算上的差錯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報的收益,可以用負號表示。
4.表中第34欄“彌補虧損”,是指企業根據規定,以前年度虧損允許在稅前彌補而相應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
5.表中第35欄“國庫券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免于納稅、但已計入收入的因購買國庫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欄“投資者標準費用扣除額”,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規定允許扣除的投資者個人的費用扣除數額。
7.表中第39欄“應納稅所得額”,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欄“經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就合伙企業的投資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欄“經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乘于依照規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獨資企業的,年終申報時,該欄應等于第38欄“經納稅調整后的生產經營所得”和“補充資料”中“3.從其他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的合計數。
8.表中主要欄次的邏輯關系:
(1)5=1-2-3-4
(2)6=7+19+30
(3)33=34+35+36+37
(4)38=5+6-33
(5)41=39×40
(6)43=41-42
(7)46=43+44-45
附件5:
《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匯總申報表》填報說明
一、適用范圍
本表只適用于投資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的年度匯總申報納稅。
二、主要項目填報說明
(一)表頭項目
1.納稅人編碼:按投資者申報地主管稅務機關編排的代碼填寫。
2.申報期:填寫申報納稅所屬時期的起止日期。
3.金額單位:以人民幣元為單位。
(二)表中項目
1.第2~7欄分別填寫納稅人從各個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項目”欄填寫企業名稱。
2.表中主要欄次的邏輯關系:1=2+3+4+5+6+7;9=1×8-速算扣除數;11=9-10;14=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