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
一、關于其他有經營收入的單位和組織的征稅問題
(一)對實行自收自支、企業化管理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對其他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組織,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規定征收所得稅。
二、關于聯營企業征稅問題
(一)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稅,然后再進行分配。聯營企業的虧損,由聯營企業就地按規定進行彌補。
(二)聯營企業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投資方分回的稅后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補繳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1.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分回的利潤額÷(1-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2.應納所得稅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投資方適用稅率
3.稅收扣除額=來源于聯營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聯營企業所得稅稅率
4.應補繳所得稅額=應納所得稅額-稅收扣除額
三、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入,暫比照聯營企業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四、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國家稅務局及其直屬機構負責征收;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
五、關于企業工資的列支問題
(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二)對飲食服務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未實行上述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其發放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計稅工資的月扣除最高限額為500元/人,具體扣除標準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在上述限額內確定,并報財政部備案。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確需高于該限額的,應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財政部將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的物價指數對計稅工資限額作適當調整,各地可據此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準。
六、關于固定資產折舊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對極少數城鎮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地方稅務局商財政廳(局)同意后確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規定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七、關于納稅方式問題
(一)企業集團應分別以核心企業、獨立經濟核算的其他成員企業為納稅人;納稅人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繳納所得稅。
(二)一些特殊的行業和企業的所得稅,按以下辦法處理:
1.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含所屬工附業企業),由鐵道部集中繳稅。
2.民航總局直屬運輸企業(除中國國際、中國東方、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獨立繳稅外),在1994年底以前,由民航總局集中繳稅。
3.郵電部直屬的郵電通信企業(含所屬工業、供銷等其他企業),在1995年底以前,由郵電部集中繳稅。
八、關于行業政策的銜接問題
(一)對實行利潤包干或承包上交辦法的行業和企業,不管承包或包干是否到期,均一律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所得稅。
(二)對未實行利改稅的外貿企業,一律按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所得稅。
(三)對軍工企業,一律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征收所得稅。
九、關于兩檔照顧性稅率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企業,暫減按18%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企業,暫減按27%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十、其他有關政策銜接問題
(一)對企業1993年1月1日后發生的虧損,允許按新稅法規定的年限進行彌補。其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仍按原規定的年限執行。
(二)企業按財政稅務機關審批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門上交的行政管理費,在“八五”期間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其主管部門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數額。
(三)企業加入工商業聯合會交納的會員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工商業聯合會節余的會員費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但應相應核減交納會員費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