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節能減排稅收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貴州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節能減排稅收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節能減排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必由之路。當前,我省的節能減排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離實現“十一五”目標仍有距離,任務還十分艱巨。2010年是全面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關鍵之年,全省各級國稅機關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節能減排工作的決策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為確保我省“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的全面完成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更加努力地工作,更好地為我省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服務。
二、落實政策、注重分析
全省各級國稅機關要牢固樹立落實稅收政策也是履行職責、服務發展的理念,以長遠的眼光和大局的意識,正確處理好完成稅收收入與執行稅收優惠政策的關系,繼續不折不扣地認真落實好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及即將出臺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等國家支持節能減排工作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具體規定見附件),努力增強稅收政策導向作用和稅收調控作用。各地要注重加強稅收政策執行效果分析評估,及時跟蹤和反饋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落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結合實際情況提出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的意見建議,積極向地方政府和上級機關建言獻策,促進節能減排目標任務全面完成。要進一步加大執法督察力度,將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并列入今年稅收執法檢查的必查項目和重點工作,省局將適時組織檢查。
三、優化服務、廣泛宣傳
要不斷改進服務工作方法和手段,繼續做好優化納稅服務工作,按照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進一步規范審批備案流程、縮短審批備案時間、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及時將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各地要依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國稅網站、報刊雜志等媒介,有針對性地宣傳介紹國家鼓勵節能減排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發揮稅收管理員的工作積極性,主動上門送法、送政策;結合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集中開展專題政策輔導,為節能企業提供高效的政策咨詢服務,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有關節能減排的稅法精神和優惠政策規定,更好地履行納稅義務,確保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到位。
四、主動溝通、加強協作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繼續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積極向有關部門宣傳國家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主動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稅務部門支持節能減排工作的思路和措施,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完善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認定工作機制和辦法,形成并強化各職能部門的社會管理合力,使廣大納稅人及時、充分地享受到國家鼓勵節能減排稅收優惠政策,努力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社會氛圍,為確保完成我省“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任務作出應有的貢獻。
附件:有關節能減排主要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有關節能減排主要增值稅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管理辦法
一、節能減排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煤層氣抽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6號)
二、節能減排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備案管理辦法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9、101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7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185號)。
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3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100、101條;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1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和《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不得超過5個納稅年度。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主要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7條第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88、89條。
優惠政策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施行。
(四)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
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規定實行事先備案管理。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減免稅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三、國家即將出臺的有關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5號)文有關精神,國家即將出臺完善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一是對節能服務公司無償轉讓給用能單位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免征增值稅。二是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三是用能企業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實際支付給節能服務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在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區分服務費用和資產借款進行稅務處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滿后,節能服務公司轉讓給用能企業的因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形成的資產,按折舊或攤銷期滿的資產進行稅務處理。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辦理上述資產權屬轉移時,也不再另行計入節能服務公司的收入。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另行制定。